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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台区人民代表大会概况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23-03-27 | 浏览:16152 ]


金台区人民代表大会是金台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区人民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会议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区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二)审查和批准金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监督政府债务,监督区人民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管理;

(三)讨论、决定金台区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民政、社会保障、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项目

(四)选举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五)选举区长、副区长;

(六)选举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七)选举本区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八)听取和审议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九)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十)改变或撤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十一)撤销区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二)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三)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十五)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金台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54年1月召开,从1954年1月至1968年8月,经历6届。1968年9月至1978年5月,基层选举工作未进行,区人民代表大会停止活动。1978年6月恢复选举制度,召开了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区革命委员会组成人员、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1980年12月,召开了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成立了区人大常委会,并将区革命委员会改为区人民政府。从1993年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开始,区人民代表大会由每届三年改为每届五年。区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22年1月召开,由215名代表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