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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管理条例》专访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9-01-20 | 浏览:4811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五届)第五号
《宝鸡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管理条例》于2018年10月30日经宝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30日经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2月21日

编者按:

临近年关,烟花爆竹的销售燃放到了高峰期,为此,《宝鸡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管理条例》也将于2019年2月1日起施行。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好这部地方性法规,切实推进《条例》在我区的全面实施,近日,本报记者专访了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姚宝平。

1、姚主任,您好,作为区人大常委会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在《宝鸡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管理条例》即将施行之际,请您谈谈制定实施这部地方性法规的意义。

答: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近年来,由于受到燃放烟花爆竹的影响,每逢除夕、元宵等传统节日,我市城区空气PM2.5数值迅速升高,空气质量急剧下降;另外,婚丧嫁娶等活动燃放烟花爆竹产生的噪音和纸屑废弃物,严重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也对公共安全造成很大影响。制定实施《宝鸡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管理条例》,对于加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提升文明城市建设水平,推动宝鸡“四城”建设,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2、《宝鸡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管理条例》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宝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8年10月30日依法通过了《宝鸡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管理条例》,并经2018年11月30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于2019年2月1日正式施行。本条例依法规定了条例的适用范围和烟花爆竹的运输销售燃放、监督管理、违法处罚、责任追究等内容,共有34条,适用于宝鸡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3、《条例》对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有哪些强制性规定?

答:《条例》第七、八条明确规定,我区的西关街道、中山西路街道、群众路街道、东风路街道、卧龙寺街道、中山东路街道、十里铺街道、陈仓镇、蟠龙镇、金河镇等城市建成区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禁止区域,并规定除此区域以外的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机动车停车场,城市道路、过街天桥、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地下空间,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单,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疗养院、养老机构,公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区,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也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4、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管理如何加强监督管理?

答:《条例》第三条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第四条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城市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教育、民政、市场监管、邮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管理工作。 供销合作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规定,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组织,配合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5、如何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呢?

答:《条例》第六条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引导公民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并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对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管理的宣传力度,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公益宣传。 学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知识教育。

6、发现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该怎么办?

答:一是劝阻和报告。物业服务组织对在本服务区域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酒店、宾馆经营者对在其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当场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公安、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举报。二是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法作为,加大查处和处罚力度。

7、对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有哪些具体的处罚措施呢?

答:对于违法销售运输烟花爆竹行为,《条例》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第二十八条规定,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条例》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九、三十条规定,在禁止销售燃放区域、重污染天气三级以上预警及三级以上应急响应期间、或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组织或酒店、宾馆经营者未履行劝阻、报告义务,并造成违法燃放事实的,由公安机关或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予以警告。

8、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监管职责怎么办?

答:《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公安、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法实施行政许可,不受理、不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不依法查处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四种情形,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