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概况
金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区人大常委会,是金台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区人大常委会对区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区人大常委会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区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遇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处理区人大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金台区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和金台区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金台区人大常委会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领导或者主持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讨论、决定金台区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民政、社会保障、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项目;
(五)根据区人民政府的建议,审查和批准金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六)监督金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监督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审查监督区人民政府债务;
(七)监督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听取和审议有关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询问等;联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八)监督区人民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九)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十)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
(十一)撤销所管辖的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十二)撤销区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三)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区长和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四)根据区长的提名,决定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局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十五)根据区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名,任免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十六)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十七)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区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区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十八)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市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金台区人大常委会,于1980年12月由金台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1987年11月,区人大常委会设办公室和政法、财政经济、教科文卫、城市建设4个工作委员会及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1990年5月,撤销城市建设工作委员会,职能并入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增设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2002年8月,撤销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由办公室代行其职能。2007年9月,恢复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2009年12月,增设信访室。2015年12月,增设城镇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2019年7月,增设与预算监督联网中心。现为金台区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金台区第十九届人大常委会现有组成人员35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4人,委员30人。区人大常委会设有:办公室、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社会和城镇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信访室、预算监督联网中心8个工作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