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16日区第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四个机关”建设,保障和规范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发挥常委会整体效能,依照宪法、有关法律和区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密切同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的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始终代表和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自觉接受人民监督,依法接受区人大代表和选举单位的监督。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增强法治意识,带头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带头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熟悉宪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法律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切实履行职责,优先执行所担任的常委会职务,其他工作和社会活动应当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实行集体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办事,集体行使职权。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第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积极参加视察调研,深入基层,深入实际,为审议议题做好准备,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视察调研须提前请假。
第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因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出席的,应提前向常委会主任请假,不请假者按缺席对待。
会议期间,不得无故退席。确因急事,中途退席的须经会议主持人同意。
第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定期通报组成人员出席会议情况,全年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无故缺席会议的,应向常委会说明情况。经主任会议研究,认为有必要,可劝其辞去委员职务,也可以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就会议议题做好审议准备;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围绕审议议题,充分发表意见。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要积极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按照议事规则和其它有关规定,参加有关重要事项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有关的程序性问题不在此限。
第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严格保守秘密,未经会议批准传达或公布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传播。会议笔记、有关材料及文件应妥善保管,杜绝泄密问题的发生。
第十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认真履行代表职务,积极参加所在代表组的活动,密切联系选民和人大代表,广泛听取代表和群众的意见和要求,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反映。
第十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事,保持清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七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