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金台区人大常委会预算联网监督
工作规则(试行)
(2024年11月13日金台区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区人大预算联网监督工作,切实增强联网监督实效,更好服务于区人大常委会开展本级预决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监督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陕西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和《陕西省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按照陕西省《人大预算和国有资产联网监督系统建设与运行规范》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围绕中心、依法监督、全面规范、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实现人大预算联网监督全口径、全过程、全覆盖。
第三条 区人大预算联网监督工作在区人大常委会领导下开展,由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以下简称“预算工委”),区人大常委会预算监督联网中心(以下简称“联网中心”)负责联网监督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预算工委应围绕全区工作大局,紧扣区人大常委会监督重点,依托区人大预算联网监督系统(以下简称“监督系统”),加强对区级财政预决算、国有资产管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政府债务管理、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重大民生工程等方面的监督。
联网中心应运用监督系统,对区级财政预决算、部门预算、国有资产管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政府债务管理等相关数据进行查询、分析和预警,及时向预算工委提出联网监督初步意见;针对区级预算执行发现的问题,起草《预算执行监督函》,切实维护预算刚性;结合区人大常委会议题,起草专题分析报告,服务相关会议的审议工作;为区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开展预算决算、国有资产管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监督等方面工作提供数据信息服务;负责监督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五条 监督系统是依托电子政务专网,在收集、汇总、分析区级财政预决算、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数据基础上建立的,旨在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决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监督等方面的信息管理系统。监督系统主要功能模块包括:监督指南、预决算审查、预算执行监督、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监督、智能审查、绩效评价、监督预警、代表服务、查询分析等。
第六条 监督系统的用户权限管理、数据采集、查询分析、分析报告、意见建议收集和反馈、使用记录、安全维护、日常管理等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二章 数据采集
第七条 区发改、审计、财政、人社、自然资源和规划、统计、医保、税务等部门,确定专人负责,按照规定时限向联网中心报送相关数据。区级部门对所提供数据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负责。区级部门应将本行业、本领域出台的相关政策法规、制度文件等及时报送联网中心。
第八条 联网中心负责做好监督系统数据的收集、整理、转换和装载等工作。
第九条 监督系统的电子数据采用永久保存和备份制,由市数字经济管理部门存储在相关设备中。监督系统的使用、查询记录和分析报告等相关资料,由联网中心按照档案资料管理制度整理归档。
第三章 联网监督
第十条 联网中心运用监督系统,对区级财政预决算、国有资产管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等相关数据进行查询、比对和分析。对查询分析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向预算工委报告。预算工委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向区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及时研究处理并反馈结果;对发现的重大问题,按程序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 区人大代表因工作需要,提出相关查询要求的,联网中心应予以配合,提供相关数据的查询分析服务。
第十二条 联网中心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年度议题安排,结合全区中心工作,围绕预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监督等方面,定期起草相关专题分析报告,为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工作提供数据支持和决策参考。
第四章 意见建议处理
第十三条 对区人大常委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和区人大代表,通过监督系统提出的关于预决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监督等方面的意见建议,以及监督系统预警提示发现的问题,由联网中心负责收集和整理。
第十四条 对收集整理的意见建议和问题,经预算工委审定,可通过印发监督函的形式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整改落实;重大问题按程序报告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或单位在收到监督意见函后,应认真研究处理,并于10个工作日内,将研究处理情况复函预算工委。短期内难以处理和整改的问题,应详细说明原因和办理时限,办理完结后书面报送结果。预算工委要加强对意见建议办理工作的跟踪督办,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整改不到位的要加强监督,确保意见建议办理到位。
第十六条 联网中心按照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对意见建议办理情况的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第五章 保密管理
第十七条 联网中心应确定专人负责监督系统用户的管理工作。监督系统用户为区人大代表、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咨询专家、联网中心工作人员和临时授权使用的人员等。监督系统账号密码由联网中心统一管理,严禁用户将个人账号密码提供给他人使用。
第十八条 用户使用监督系统应依法履行信息保密责任,查询了解到的相关数据信息,仅限于人大审查监督工作使用;属于涉密内容的,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严禁对外公开,泄密、失密或泄露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为监督系统的联网、运行、功能升级等方面提供保障;联网中心负责区监督系统软件的升级和维护工作;区发改、审计、区财政、人社、自然资源和规划、统计、医保、税务等部门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