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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台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工会经费管理制度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23-12-01 | 浏览:2440 ]


为更好发挥机关工会职能,规范机关工会经费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陕西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机关工会工作坚持遵纪守法经费独立预算管理服务职工勤俭节约民主管理原则确保工会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

第二条 机关工会经费收入由四方面构成:(一)会费收入工会会员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缴纳的会费(二)拨缴经费收入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四)行政补助收入。

第三条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包括:

(一)职工福利支出。用于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

1.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发放标准每位会员年度总额不超过2200 元,慰问品的采购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优先选择我省贫困地区生产、销售的扶贫产品,采购金额应达到当年慰问品金额的30%以上。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但不得发放党风廉政规定明令禁止的物品。

2.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给予购买不超过300元的生日蛋糕等慰问品,也可向会员发放蛋糕券。

3.工会会员符合政策的结婚、生育,可给予购买不超过 300 元的慰问品。

4.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工会组织探望时可给予不超过500元的慰问品或慰问金。重大疾病可申请特殊困难补助或通过职工互助保障得到帮助。

5.在职工会会员去世,工会组织可给予不高于2000元的慰问金,直系亲属(仅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去世的,可给予不高于1000元的慰问金。

6.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工会可组织座谈会(购买适当干鲜果品等)予以欢送,可为退休离岗人员发放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

(二)文体活动支出。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文体活动和比赛,可根据实际需要或按上级工会要求为参加人员购置统一服装,最高不超过 800 元/人次;组织会员春(秋)游活动时,可以选择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旅游机构组织活动,但必须签订委托协议,当日往返;可以组织会员到具备条件的贫困地区开展春(秋)游活动,但不得到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支范围包括租车费、餐费、门票费、人身意外保险等其他费用,标准不超过200元/人次。

(三)困难职工帮扶、送温暖等支出。工会会员本人、配偶及子女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工会可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

(四)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

(五)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第四条 工会经费开支管理遵循以下规定:

(一)机关工会主席对基层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机关工会自觉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财务报销、资产管理、资金使用等内部控制制度。

(三)工会依法组织工会经费收入,严格控制工会经费支出,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事项须集体研究决定。

(四)机关工会活动物品的采购安排两人以上经手票据报销由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审核,由工会主席审签后列支。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