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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台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公务交通费用报销实施办法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23-12-01 | 浏览:1310 ]

为规范机关非参公事业人员公务交通费报销行为,保障正常公务出行,根据省市车改政策,依据宝车改办发2018〕71号《关于明确县区和市级事业单位车改有关问题的通知》,宝金财2018〕105号关于转发《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该办法适用于宝金财2018〕105号关于转发《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管理办法》文件规定的机关非参公报销公务交通费用的干部职工。

第二条 公务交通费用在确保节支的前提下,实行按次包干。报销的费用严格执行据实原则,报销的费用应是真实公务出行的正常开支,严禁实行定期固定数额报销。

第三条 公务交通费用包干按出行公务往返公里数计算,每公里1.7元。单位至办公地点两公里以内的公务出行不报销。

第四条 公务出行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审批程序为:公务出行人员填写公务出行申请单,注明出行时间、地点、事由,经科室、部门分管、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出行完成后依据申请单由财务部门审核报账。

第五条 公务出行人员是交通费用报销的直接责任人,对公务出行的真实性、合理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单位财务负责审核出行时间、地点及发生金额报销的合理性,对不合理及相关性不充分的不予报销。审核领导对交通费报销承担审批和监管责任。

本办法自相关文件发布日起执行。